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投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指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股票的行為,防范投資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掛牌股票,是指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在新三板掛牌并公開轉讓的股票。
第三條 申請募集投資掛牌股票的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相應投研能力,配備充足的投研人員。
第四條 基金投資掛牌股票,基金類別應當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
第五條 基金財產僅限于投資精選層股票。所投資股票被調出精選層的,自調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資該股票,并應當及時將該股票調出投資組合。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法規規定,加強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選擇流動性良好的精選層股票進行投資,并審慎確定投資比例。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采用公允估值方法對掛牌股票進行估值,并妥善留存相關估值數據和依據。基金所投資掛牌股票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且面臨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履行相應程序后啟用側袋機制。
第八條 基金應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掛牌股票總額、掛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報告期內持有的掛牌股票明細。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顯著位置,明確揭示基金投資掛牌股票及其特有風險。基金管理人應當編制風險揭示書,并要求投資者以紙質或電子形式確認其了解產品特征。風險揭示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策略、投資比例限制、基金風險特征等內容。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銷售機構認真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做好基金產品風險評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識別、投資者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投資掛牌股票,應當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建立健全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及相關從業人員嚴禁從事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利益輸送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針對掛牌股票建立健全投資決策機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明確股票篩選標準,做好制度、技術系統等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業務中的職責,建立資產安全保障機制。基金托管人應當加強對基金投資掛牌股票的監督、核查和風險控制,發現基金管理人相關投資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本指引實施前已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準予注冊的基金,基金合同未明確約定可以投資精選層股票的,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履行適當程序后,可投資精選層股票。
第十五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股轉公司)